省外來(返)蓉人員疫情防控政策
在繼續(xù)落實對有中、高風險區(qū)旅居史人員管理措施的基礎上,分以下層次開展對外省來(返)川人員的排查管控。
1、對近7日內有西藏自治區(qū)旅居史的人員,相關要求為:近7日內有中高風險區(qū)旅居史的,暫緩入川;近7日內有低風險區(qū)旅居史的,需持離藏前72小時內3次(每日1次)核酸檢測陰性證明;近7日內無高中低風險區(qū)旅居史的,需持48小時內2次(每日1次)核酸檢測陰性證明。各地要嚴格落實“首站負責制”,自抵川當日起,全程閉環(huán)轉運至集中隔離點,實施7天集中隔離,第1、2、3、5、7天進行核酸檢測,第7天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具后,方可解除隔離管控。
2、對近7日內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旅居史的人員,相關要求為:近7日內有疫情發(fā)生地(縣、市、區(qū))旅居史的,暫緩入川;近7日內無疫情發(fā)生地(縣、市、區(qū))旅居史的,需持48小時內2次(每日1次,最后一次核酸采樣在離疆前24小時以內)核酸檢測陰性證明,以及離疆交通場站(公路卡口)的核酸檢測+抗原檢測陰性證明。各地要嚴格落實“首站負責制”,自抵川當日起,全程閉環(huán)轉運至集中隔離點,實施7天集中隔離,第1、2、3、5、7天進行核酸檢測,第7天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具后,方可解除隔離管控。
3、對近7日內有內蒙古自治區(qū),青海省海西州、玉樹州,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,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旅居史的來(返)川人員,自抵川當日起實施7天集中隔離。各地要嚴格落實“首站負責制”,抵川時閉環(huán)轉運至集中隔離點。
4、對近7日內有甘肅省旅居史的來(返)川人員,自抵川當日起實施5天居家隔離(如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,或不接受同住人員共同實施居家隔離管控的,實施5天集中隔離)。未完成5天居家隔離的,補齊5天居家隔離(以抵達日期計,如抵達已滿1天,則補4天,如抵達已滿2天,則補3天,以此類推)。居家隔離期間,足不出戶,上門采核酸。
5、對近7日內有天津市靜海區(qū)、東麗區(qū)、南開區(qū)、河東區(qū)、河北區(qū)、津南區(qū)、紅橋區(qū)、濱海新區(qū),青海省除海西州、玉樹州以外的地區(qū),重慶市渝北區(qū)、沙坪壩區(qū)旅居史的來(返)川人員,自抵川當日起實施3天居家隔離(如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,或不接受同住人員共同實施居家隔離管控的,實施3天集中隔離)。未完成3天居家隔離的,補齊3天居家隔離(以抵達日期計,如抵達已滿1天,則補2天,以此類推)。居家隔離期間,足不出戶,上門采核酸。
6、其他來(返)川人員,嚴格落實“入川即檢”,實施3天3次核酸檢測(每次間隔24小時及以上)。
對省內跨市(州)流動人員要求
1、對近7日內有南充市營山縣、嘉陵區(qū)、順慶區(qū)、高坪區(qū),廣元市利州區(qū)旅居史的跨市(州)流動人員,需持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,自抵達日起,實施5天居家隔離(如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,或不接受同住人員共同實施居家隔離管控的,實施5天集中隔離),期間每天開展1次核酸檢測。未完成5天居家隔離的,補齊5天居家隔離(以抵達日期計,如抵達已滿1天,則補4天,如抵達已滿2天,則補3天,以此類推)。居家隔離期間,足不出戶,上門采核酸。
2、對近7日內有宜賓市、瀘州市敘永縣、涼山州普格縣、雅安市名山區(qū)、樂山市馬邊縣、德陽市羅江區(qū)旅居史的跨市(州)流動人員,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;自抵達之日起實施3天3次核酸檢測(每次間隔24小時及以上),第1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具后,可有序出行,但不得前往人員聚集、空間密閉的重點公共場所,避免參加聚集性活動。
3、對有中、高風險區(qū)的市(州)人員確需跨市(州)流動,應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(以出具報告時間為準)。
如您近7日內有外地旅居史,請您自抵蓉之日起,3天內每日進行1次核酸檢測,做好個人健康監(jiān)測。如有重點地區(qū)旅居史(可通過四川疾控微信公眾號查詢),請主動向社區(qū)報備,積極配合落實防疫措施。如有任何疑問,請您撥打12345市長熱線。
在我市接受集中隔離的來(返)蓉人員,自行承擔隔離期間相關費用。
以上措施根據疫情發(fā)展情況實施動態(tài)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