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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駕后當著交警再喝酒“刑不刑”?成都這起典型案例給出答案
2023年09月12日 09:38 來源:成都日報 編輯:曹惠君

  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,大家都耳熟能詳,但總有些司機心存僥幸心理鋌而走險,在法律邊緣瘋狂試探。

  關于酒駕,有網(wǎng)友介紹一個逃避處罰的“好方法”:駕駛人酒后駕車被查獲后當著警察的面再喝一瓶,警察就沒轍了,因為無法確認開車時司機到底喝沒喝酒。

  當搞笑段子照進現(xiàn)實,后果到底“刑”不“刑”?近日,溫江區(qū)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典型案例給出了答案。

  案情介紹

  2022年12月某晚,張某酒后駕車與另一輛車發(fā)生剮蹭,雙方協(xié)商未果,對方遂報警。

  張某見酒駕事實即將敗露,靈機一動想到網(wǎng)上段子,于是抱著僥幸心理,到附近超市買了兩罐啤酒,并把喝剩下的啤酒倒在停車的路面上,制造酒氣彌漫的“喝酒現(xiàn)場”,還表現(xiàn)出醉酒狀態(tài)。

  交警到達現(xiàn)場后,張某雖口齒不清卻一直強調(diào)自己是停車后才喝的酒。在采集血樣過程中,張某拒不配合并一再強調(diào)“我是停車后喝的酒,不是事故發(fā)生前喝的酒,我沒有酒駕!

  經(jīng)檢測,事發(fā)時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34.1mg/100ml,已屬于醉駕范疇。

  2023年6月,成都市溫江區(qū)法院開庭審理張某被控危險駕駛罪案。被告人張某堅決辯稱自己“駕車在先,飲酒在后”,不承認自己醉酒駕車。

  經(jīng)審理,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,發(fā)生交通事故后再次飲酒,其血液酒精含量已達醉酒標準,應認定為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,應當依法懲罰。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負事故全部責任,且明知他人報警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飲酒,依法從重處罰。結合其當庭認罪認罰、賠償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(jié),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二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

  法官說法
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《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規(guī)定: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,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,經(jīng)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,應當認定為醉酒。

  也就是說,企圖通過再次飲酒掩蓋酒駕的違法事實是不行的,法院會依法按照飲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認定是否構成醉酒。若當真相信了網(wǎng)上的段子并效仿酒駕后再飲酒不但不能逃脫處罰,后果可能會更加嚴重。

  1 會加重處罰

  首先,繼續(xù)喝酒,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就會變得更高。按照國家標準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》的規(guī)定來看,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/100mL,就算飲酒后駕駛;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,算是醉酒后駕駛。如果當著警察的面喝酒,不僅不能逃避處罰,還很有可能從飲酒后駕車,變成醉酒后駕車。

  2 涉嫌違反其他法律

 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
  (一)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(tài)情況下依法發(fā)布的決定、命令的;

  (二)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;

  (三)阻礙執(zhí)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搶險車、警車等車輛通行的;

  (四)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、警戒區(qū)的。

 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,從重處罰。

  當場喝酒、撒潑耍渾拒不配合警察正常執(zhí)法等行為,還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(zhí)行職務。

  記者 晨迪

  (來源:成都日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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